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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强制执行程序中房产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又拒绝以物抵债,法院如何处理?

作者: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lZG5VC_9MuPGUXtrfFRZCw
法案例【2023】41
执行程序中,财产拍卖处置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关键,但实践中往往存在被执行财产经过拍卖、变卖仍不能成交,申请执行人由于种种原因,又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形。此时,法院该如何依法妥善处理?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王锋法官办理的一件执行实施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及实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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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某与陆某系生意合作伙伴,因陆某拖欠林某大额货款未付,林某将陆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陆某向林某支付货款及利息180万元。因陆某到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林某向槐荫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陆某名下有一套房产,依法进行了查封,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该房产启动了拍卖程序。经现场调查发现,该房产陆某已出租,租赁还有两年到期。承租人的租赁权合法有效,应予尊重,承办法官决定带租拍卖。经过网络询价确定起拍价之后,承办法官将房产移交拍卖平台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该房产经过两次降价拍卖、一次变卖,虽然起拍价格100万元远低于评估价和当前市场价,但因该房产正在出租,竞买人担心支付购房款后无法使用房产,购买意愿不大,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承办法官经向申请执行人林某询问,林某担心房产不好处置,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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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将被执行财产解除查封、冻结,并退还给被执行人。虽然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二)第14条中明确,还可以对该财产进行强制管理,以及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但考虑到强制管理操作起来程序复杂,再次评估拍卖流程较长,均不能快速实现债权人权益。
正当财产处置陷入僵局之时,被执行人陆某打来电话,称因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担心影响子女上学,愿意自行处置流拍房产,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该案债务。承办法官认为陆某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可行性。在确保法院能控制处置房产所得价款的前提下,承办法官责令陆某在一定期限内以不低于流拍价的标准自行销售该房产,如逾期未出售成功,法院将重新评估拍卖。一周之后,陆某向承办人发来买卖合同,该房产以110万元高价成交,买受人在两天之内将全部购房款汇入法院账户,法院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已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陆某表示,后续款项也将尽快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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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强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流程问题。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自主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被执行财产的行为,其目的是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并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网络司法拍卖的重要流程包括确定互联网拍卖平台、详细调查拍卖财产具体情况、确定拍卖参考价与起拍价、通知当事人与优先购买人、发布拍卖公告等、交纳竞买保证金、启动竞买程序、启动变卖程序、流拍后以物抵债程序等。在这些程序中,调查拍卖财产具体信息、占有使用等详情及确定拍卖参考价、起拍价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竞买人购买意愿与竞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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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被执行财产经过两次网络司法拍卖、一次变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债情形下,具体如何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二)》中的相关规定,可知上述情形下,法院并非只能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流拍财产,而是可以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强制管理,以及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

案中,承办法官充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控制款项的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流拍财产,提高了执行效率,缩短了执行期限,充分实现了财产价值,也解决了拍卖房产腾房的困扰,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的灵活之举,为解决此类执行难题提供了另一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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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二)》
第14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强制管理,以及执行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

被执行人的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可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管理或者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非必须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文章分类: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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