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骄
手机:186-7829-1135
林某与陆某系生意合作伙伴,因陆某拖欠林某大额货款未付,林某将陆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陆某向林某支付货款及利息180万元。因陆某到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林某向槐荫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涉及强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流程问题。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自主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被执行财产的行为,其目的是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并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网络司法拍卖的重要流程包括确定互联网拍卖平台、详细调查拍卖财产具体情况、确定拍卖参考价与起拍价、通知当事人与优先购买人、发布拍卖公告等、交纳竞买保证金、启动竞买程序、启动变卖程序、流拍后以物抵债程序等。在这些程序中,调查拍卖财产具体信息、占有使用等详情及确定拍卖参考价、起拍价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竞买人购买意愿与竞拍结果。
法律法规对被执行财产经过两次网络司法拍卖、一次变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债情形下,具体如何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二)》中的相关规定,可知上述情形下,法院并非只能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流拍财产,而是可以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强制管理,以及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
本案中,承办法官充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控制款项的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流拍财产,提高了执行效率,缩短了执行期限,充分实现了财产价值,也解决了拍卖房产腾房的困扰,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的灵活之举,为解决此类执行难题提供了另一有效途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强制管理,以及执行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
被执行人的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可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管理或者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非必须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