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骄
手机:186-7829-1135
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为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边界,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进行了严格审查,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将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将非法案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当天上午的记者招待会上,回答记者的提问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6条划定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 做出这样的规定,还是为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实践中有将正常的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引起冤案的地方,因此对这个问题社会的反响比较强。 所以在《意见》中专门规定了这个。
整体原则是追究刑事责任,要特别谨慎,特别严格。刑法有“保守”的原则,不应该对经济交往中发生的行为简单地进行刑事追究和处罚措施。 法律界限不明,罪和非罪不明确的,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循犯罪的法定原则、怀疑原则,对这种行为依法宣告无罪。 这也符合严格的司法要求,要求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的犯罪,严格审查,严格标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起诉的话就不能说有罪。 起诉的话就判决。 人民法院必须发挥审判最后防线的作用,严格证据标准,坚决防止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出充分发挥审判功能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的原则,依法惩治各类产权侵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同时,必须处理依法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确实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
充分发挥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审判功能,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司法政策和机制建设三个方面,运用十七条条文,对相关审判的执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犯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同时提高对非公有制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职工财产权的犯罪《意见》明确了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指出,近年来,在对民间企业家的违法强制措施过程中,存在超标没收、错误没收、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没收、没收、冻结等问题。这次《意见》建议依法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要求扣押、扣押、冻结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超过法定的范围、法定的对象、法定的手续。 必须重视司法的利益,以最小的成本、最小的成本达到我们的目的,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个人违法不得牵扯企业财产,企业违法不得牵扯个人财产。 处理违法所得不能涉及合法财产。 ”。
有些司法实践将正常的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引起冤案,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这次《意见》中,他说应该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边界,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 “经济纷争和经济犯罪,一是平等主体间的纷争,一是严重侵犯社会的行为,他们承担责任的方法也不同,如果不区分两者,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实践中发生了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导致了冤案的发生。 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要严格审查,严格标准,发挥审判最后防线的作用,坚决防止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成为冤案的原因。 ”。
为了处理依法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意见》的相关规定,专门颁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了案件的范围和工作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审判长滕伟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事实上的要求、平等保护、依法纠错、纠正和防止结合等原则,做好相关案件的纠正工作。重视调查事件事实和焦点问题,明确相关的法律政策问题。对符合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开始复审程序。对错误可靠的生效审判,坚决纠正。 ”。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成立了产权非法案件审查纠正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审判、执行、协调管理等部门,投诉案件也在审查中,案件处理情况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