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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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报道
小李和小张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想一起去上海找工作,但由于学历不高,两人经常碰壁。 最后据介绍,李先生想进入下一份网络工作担任助理职务。 张强因为口才好,所以去了房地产公司做中介,主要负责二手房的交易。
2017年,张强因个人业务想向李借20万元,但李于5月30日从自己账户转账20万元到张强同事吴梦的个人账户,转账时备注为借款。 半年后,李张强想在朋友圈拍海外旅行的照片,要求还钱。 张强以“大家兄弟一场”为借口,多次挤过还款时间,最后将李想的微信拉黑。
不得已,李先生向法庭起诉张先生,提交了当时写有“借款”的转账记录。 在审判中,张强辩称,他从未向李借款20万元,李所认为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且,他们不是朋友关系。 我想李先生是他的客户。 两个人工作过一次。 那么,李先生想只凭转账记录还债吗?
不还债是生活中最常见的经济纠纷。 债权人选择起诉电缆债务的,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的,需要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 经济纠纷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在本案中,李想主张的钱是贷款,必须从钱的交付和借款事实两方面进行举证。 借款事实是指双方借款时的聊天记录、写的借条等证据。 我认为李先生仅靠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款的事实。 李先生在借款时试图备注“借款”,但这一表示是一方自己作出的,不具有双方的承认性。 另外,由于该转账记录的对象是案件外人吴梦名下的银行账户,在现有证据下,不能确定李先生与张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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